关于党费收缴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5-06-12 16:10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省委、市委要求,学校党委在财务处建立了党费收缴台账,目前不按时、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党费缴纳标准

1、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月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工资标准以人力资源部查询实际工资发放基数为准)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上缴党费时间及方式

党员应按月缴纳党费。各单位(二级学院以总支为单位,机关总支以各支部为单位)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别上缴本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教工支部也可以在每年6月一次性上缴全年党费)。党委组织部不直接收取现金,各单位按标准收齐党费后到学校财务处缴款,开具党费收据,将收据交党委组织部统一登记。党费收缴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将直接纳入基层组织和干部考核指标。根据党章规定,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费收缴作为常态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今后将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支部自觉按时上缴、登记。(请各支部2015年6月30日前收齐、上缴2015年上半年党费)

三、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党费大部分上缴市委组织部,留存部分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严禁用于文体娱乐、旅游观光等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党委组织部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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